关于液化气充装秤监管的些许建议
2004年,我国液化石油气(LPG)市场投放总量达到了2011.8万吨,2000年~2004年年增长率为7.8%,随着天然气(LNG)的建设和使用规模的扩大,燃气的使用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液化石油气更多地向一些管道不便输送的地区、小城镇和广大农村发展,大城市中也还有一定的瓶装气的保有量。笔者在液化气计量监督管理及处理其相关投诉案件中体会到,燃气计量涉及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规范燃气计量行为,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完善计量管理、规范计量行为,是我们每个计量工作者应尽的职责。由于瓶装气是用可以随意开关的阀门控制的,从气源到消费者之间所传递的气量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使用者无法“复称”和监督。因此,计量监督必须从源头抓起,着力规范液化气充装站的计量行为,确保燃气计量的合理、准确。笔者对瓶装液化气计量监督管理提如下几点建议。

实行统一固定充装量 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一般有10kg、15kg、50kg装三种。居民家庭多采用10kg、15kg装小瓶,企事业单位多采用50kg大瓶。液化气充装站所选择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要符合国家城市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国家标准规定的钢瓶对应的额定量作为统一充装量,在不违反安全规定的前提下,配备符合要求的充装机械,彻底杜绝“以少充多”和其他容易使消费者误解甚至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规范标识和封装 标识和封装是定量包装商品的重要特征,也是明示商品净含量的必要措施。燃气企业应按照或参照定量包装商品有关标识的规定,在钢瓶明显位置标注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包括“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如YSP-15钢瓶应标注为“净含量:14.5kg(公斤)”。另外,钢瓶自重的标注也应印刷于钢瓶上明显位置,字体不小于8cm×6cm,并注明“钢瓶自重:××kg(公斤)”字样。在已充装并检验合格的钢瓶阀口装上一次性的专用封套,实行封口标识管理,还应加贴由质监部门认可的防伪标识,用以识别充装、检验、启用状态,便于企业管理、消费者识别和有关部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管理,防止混淆和流通环节的计量作弊。
规范钢瓶自重的核定 企业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和钢瓶的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程序,进行钢瓶自重的核定。钢瓶自重的核定可以由当地的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抽样核定,也可以结合钢瓶定期检验进行,计量部门核定期限可定为1年,核定后的自重值应在质监部门备案并予以明示,以利于消费者和政府部门监督。
采用先进的定量灌装秤 根据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1998),充装站应至少设置两台液化气充装秤,应另设检斤秤。充装秤和检斤秤应采用自断秤。充装秤、检斤秤应为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合格产品并应在检定周期之内使用。
建立长效计量监管机制 针对瓶装液化气计量工作的特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法制工作者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根据计量法不够完善的现状,积极研究燃气计量法制监督中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瓶装气作为商品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液化气充装量纳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并在液化气行业广泛开展宣传和指导,落实商品量计量检验的方法和各项规定,加强液化气充装、经营的计量监督管理。与此同时,加大打击缺秤少量违法行为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瓶装气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告,以充装站为重点,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坚持从源头抓起,达到规范经营、公平计量的目的,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计量工作在维护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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