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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充装秤监管的方法有哪些

我国每年液化石油气的投放量每年达几千万吨,而这些液化石油气更多地向一些管道不便输送的地区、小城镇和广大农村发展,大城市中也还有一定的瓶装气的销量。液化气计量可以说涉及到千千万万人民的利益,规范燃气计量行为关乎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计量的管理工作事关重要,具体措施如下:

液化气充装秤

实行统一固定充装量
液化石油气钢瓶一般有10kg、15kg、50kg装三种;多数居民家庭一般采用10kg、15kg装小瓶,企事业单位大多数采用50kg大瓶。液化气充装站所选择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液化气充装秤要符合国家城市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国家标准规定的钢瓶对应的额定量作为统一充装量,在不违反安全规定的前提下配备符合要求的充装设备,彻底杜绝“以少充多”和其他容易使消费者误解甚至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规范标识和封装
标识和封装是定量包装商品的重要特征,也是明示商品净含量的必要措施。燃气企业应按照或参照定量包装商品有关标识的规定,在钢瓶明显位置标注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包括“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如YSP-15钢瓶应标注为“净含量:14.5kg(公斤)”。另外钢瓶自重的标注也应印刷于钢瓶上明显位置,字体不小于8cm×6cm,并注明“钢瓶自重:××kg(公斤)”字样。在已充装并检验合格的钢瓶阀口装上一次性的专用封套,实行封口标识管理,还应加贴由质监部门认可的防伪标识,用以识别充装、检验、启用状态,便于企业管理、消费者识别和有关部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管理,防止混淆和流通环节的计量作弊。
规范钢瓶自重的核定
企业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和钢瓶的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程序,进行钢瓶自重的核定。钢瓶自重的核定可以由当地的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抽样核定,也可以结合钢瓶定期检验进行,计量部门核定期限可定为1年,核定后的自重值应在质监部门备案并予以明示,以利于消费者和政府部门监督。
采用先进的液化气充装秤
根据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1998),充装站应至少设置两台液化气充装秤,应另设检斤秤。充装秤和检斤秤应采用自断秤。充装秤、检斤秤应为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合格产品并应在检定周期之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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